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鴻旺光電有限公司、鄭宇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97號 抗 告 人 鴻旺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宇翔 送達代收人 陳怡伶 住臺北市○○區 ○○路00號0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鴻誠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6月9日109年度司字第197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提起抗 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8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應徵之裁判費為1,000元,惟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