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邵美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邵美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瑞禾全球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