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5 日
- 當事人江長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江長瓏 涂修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威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 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