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215號
- 聲請人
- 葉清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光大行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相對人光大行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業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於民國108年8月8日經臺北市政府廢止登記前之公司登記卡(須足以認定光大行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有哪些人),及該公司章程是否有選任清算人之規定證明。
三、提出相對人之董事全體各有何現實上不能擔任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之證據。
四、提出相對人最近年份之資產負債表,並就該公司之財產狀況能否支應清算程序費用一節,表示意見。
五、提供願任且適任清算人之名單,並敘明推薦人選之學、經歷與適任理由到院供參。
六、本院如審酌相對人清算事務之進行,需委任專業人士(律師、會計師等)為之,依法應給付報酬,有命聲請人預納之必要。茲命聲請人具狀陳報是否願意預納清算人報酬,又如聲請人拒絕預納報酬,縱補正前揭各項,法院仍得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