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陳翔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聯三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和三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下列第一項,即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聲請解任清算人為1,000 元,聲請選任清算人為1,000 元,合計2,000 元)。 二、提供吳俊麟(A00000000)之學經歷及於日聯三商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期間所曾擔任職務之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