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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9 日
  • 法官
    陳正昇

  • 當事人
    王美玲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王美玲 代 理 人 蔡順雄律師 陳怡妃律師 郭子揚律師 相 對 人 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啟松 代 理 人 楊榮宗律師 林奕秀律師 吳雨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胡立三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105年3月起至民國108年度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5年3月起持有相對人股份已達百分之四,之後經過多次減資,仍持有相對人股份2.68% 。相對人為專門銷售海内外不動產之公司,由新聞資料可知相對人104年第1季銷售馬來西亞不動產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50億元,以仲介費用總價6%之上限計算,有高達3億元 之收入,全年度營收應當更高。然相對人於106年及105年權益變動表未分配盈餘顯低於銷售收入,相對人表示銷售情形良好,卻於股東會提出年年虧損之財務表冊,無法得知相對人之真實營運情形,有侵害股東權益之情,故聲請選派檢查人查核相對人公司帳目及財產情形。 二、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 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股東,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 對人發行股份總數2.68%股份之事實,有股東名簿、公司登 記資料、股東臨時會出席通知書、股票等件為證,堪以認定。又聲請人前揭主張檢查相對人之必要,亦有網路資料、相對人財報、支付命令聲請狀、股東會議事錄、起訴書等件為證,相對人雖辯稱本件並無檢查之必要性,然相對人公司現停業中,負責人經檢察官起訴在案,相對人營運確實出現狀況,本院審酌公司之業務、財務狀況是否健全允當、有無弊端或財報是否真實反應公司現況,攸關股東權益甚鉅,本件聲請人確已釋明檢查之必要性。 四、至關於檢查範圍,本院審酌檢查之目的在於確保少數股東之權益,客觀上自應以合理必要之範圍為限,本件聲請人係於105年3月4日起持有相對人股份50萬股,有股東名冊為證( 見本院卷第33頁),聲請人於斯時方成為相對人股東,聲請人本於少數股東地位聲請選派檢查人之檢查時間,自應以105年3月起較為妥適,其未成為相對人股東前,應無聲請檢查之權限;又檢查事項應包含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自包括相對人契約交易往來文件及資金往來情形,毋庸特別於主文一一列舉。再者,本院審酌聲請人推薦之胡立三會計師,學經歷應足堪擔任檢查人職務,其並有意願擔任檢查人,有電話紀錄可憑,本院爰選派其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廖宣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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