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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23號

解散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陳乃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23號

聲請人
有德起重行即馮惠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宗壕(原名吳均壕)間解散清算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呈報杰紳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杰紳公司)清算人並具報清算情形,核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杰紳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00 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 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乃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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