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23號
- 聲請人
- 有德起重行即馮惠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宗壕(原名吳均壕)間解散清算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呈報杰紳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杰紳公司)清算人並具報清算情形,核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杰紳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00 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 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