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233號
- 聲請人
- 佐佐木英郎即台灣奧柏希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台灣奧柏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清算完結,由聲請人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財務報表及各項簿冊送經審查,並提請股東同意及解除清算人職務,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惟查,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14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相對人公司之清算完結程序刻正審查中,且相對人截至109年5月19日滯欠營利事業所得稅、罰鍰、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共計新臺幣538萬1,790元(滯納利息另按日加計),故本件尚未清算完結,此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109年5月20日財北國稅信義服字第1090155923號函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準此,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與首開法條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