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散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3 日
- 當事人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嚴陳莉蓮、台揚染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兆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台揚染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兆城 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散清算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解散清算事件性質上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聲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如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查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記載,相對人台揚染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億元,應徵聲請費用5,000元。茲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提出以下資料:相對人 台揚染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民事聲請狀所述之證物資料。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