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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26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陳賢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26號

聲請人
張知行即JUSTIN BRADLEY CHANG即美商普洛威爾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美商普洛威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張知行即 JUSTIN BRADLEY CHANG(西元1983年5月11日生,美國護照號碼:000000000)為美商普洛威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商普洛威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美商普洛威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美商普洛威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美商普洛威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收支表、綜合損益表、資產負債表、108年度清算申報書暨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PLUVIO INC. 董事會議紀錄及其中譯本、保存文件清冊、張知行即JUSTIN BRADLEY CHANG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之同意書及其美國護照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6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堪以採信,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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