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27號
- 聲請人
- CHANGYOUNG PARK即樂天全球零售股份有限公司之
- 聲請人
- 清算人
- 相對人
- 樂天全球零售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樂天全球零售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CHANGYOUNG PARK(西元○○○○年○月○○日生,韓國護照號碼:M○○○○○○○○號)為樂天全球零售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樂天全球零售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樂天全球零售股份有限公司已清算完結,業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並經唯一法人股東韓商HotelLotte Co., Ltd.於民國108年8 月27日召開董事會同意指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選任簿冊保管人之董事會決議證明及中譯本、簿冊文件保存人就任同意書、簿冊保管人護照、帳冊明細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8 年度司司字第309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