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28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智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28號

聲請人
趙學邦即台灣爾必達存儲器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理人
李念祖律師
相對人
台灣爾必達存儲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游秉睿為台灣爾必達存儲器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爾必達存儲器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業經清算完結,並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經唯一法人股東El pida Memory International B.V.同意指定游秉睿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游秉睿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復提出單一股東法人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等影本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359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可認相對人確已清算完結,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