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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33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3號

聲請人
黃石堂即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黃石堂為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業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並經唯一法人股東萬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2月15日同意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提出本院108年8月29日北院忠民溫107年度司司字第606號函、股東同意書、簿冊保存人身分證影本暨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606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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