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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39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賴淑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9號

聲請人
吳昌龍即英屬開曼群島商生龍活虎控股股份有限公
聲請人
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生龍活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英屬開曼群島商生龍活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吳昌龍為英屬開曼群島商生龍活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英屬開曼群島商生龍活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英屬開曼群島商生龍活虎控股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而經准予備查在案,且徵得相對人董事會議指派吳昌龍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其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董事會議事錄、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暨身分證明文件、帳冊保存清冊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 年度司司字第6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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