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42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張詠惠

聲請人
TIMOTHY GORDON FALLOWFIELD(蒂莫西‧費羅菲)
聲請人
即新加坡商仁商安貿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清
聲請人
算人
相對人
新加坡商仁商安貿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Chee Ying LIM 為新加坡商仁商安貿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新加坡商仁商安貿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並徵得該公司之總公司即第三人新加坡商仁商安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由Chee Ying LIM 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Chee Ying LIM 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加坡商仁商安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決議錄節錄本原文及中譯文、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保管人身份證明文件及簿本清單等件為證,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7 年度司司字第202 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