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58號
- 聲請人
- 陳健欣(CHAN KIN YAN)即新加坡商德汛亞太股份有
- 聲請人
-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
- 相對人
- 新加坡商德汛亞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新加坡商德汛亞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台灣德迅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為新加坡商德汛亞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新加坡商德汛亞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新加坡商德汛亞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汛亞太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德汛亞太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程序業已終結,經本院以民國109年2月27日北院忠民康108年度司司字第223號函准予備查,爰聲請指定由台灣德迅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迅公司)為德汛亞太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完結後之簿冊保存人等語,並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德汛亞太公司董事會決議及中譯文、德迅公司所出具之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保存文件清冊及清算申報書暨收據聯為證(見本院卷第4至23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22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堪以採信,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