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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75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75號

聲請人
郭宏基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興記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聲請人未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另聲請人應提出得釋明其有何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所規定利害關係之相關證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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