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姚水文
- 原告郭宏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75號聲 請 人 郭宏基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興記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聲請人未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另聲請人應提出得釋明其有何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所規定利害關係之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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