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8號聲 請 人 萬年清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家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綠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