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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8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8號

聲請人
萬年清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家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綠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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