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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84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郭思妤

聲請人
曾達夢即潤泰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潤泰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張秀燕為潤泰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潤泰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依法清算完結,經徵得張秀燕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張秀燕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簿冊保管文件清冊等件為證,復經本院查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24號全卷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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