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李國豪即匯川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匯川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李國豪即匯川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匯川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永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匯川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匯川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業依法清算完結,且清算期間內之相關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收支表)及財產目錄等文件,業經監察人審查無誤,提請公司全體股東於民國109年1月21日承認通過,並指定李國豪擔任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永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有上開財務報表、監察人審查報告、相對人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永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同意書、保存簿冊及文件清單、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51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核其聲請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