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他字第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虎思科股份有限公司、呂子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他字第376號 相 對 人 虎思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子亮 楊再發 上列相對人與聲請人黃金財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及理由欄關於「虎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虎思科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法人人格於公司解散登記清算完結前,均有效存續,不因其任董事長之代表人死亡而影響公司法人之行為能力,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意旨,董事長死亡,董事未重新選任董事長時,應由全體董事代表公司,自無公司代表人欠缺之問題(最高法院97年度台簡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相對人原法定代理人呂尚文雖於110年12月12日死亡,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惟相對人尚有二名董事呂子亮及楊再發,此亦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佐,於相對人未重新選任董事長前,依上開判決意旨,自應由呂子亮及楊再發為相對人之代表人,合先說明。 二、次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