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李建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璽朵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呂安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