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想上數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游蕊如、硬底片有限公司、吳亦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60號 聲 請 人 想上數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蕊如 相 對 人 硬底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薰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所為之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零九年度司促字第一○三六○號支付命令事件於民國一零九 年六月四日所為裁定(終局處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因相對人登記址設於桃園市桃園區,並非本院轄區,本院於109年6月4日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且於6月12日送達。嗣聲請人於6月19日具狀聲明異議,併提出相對人營業址位於本院轄區內之證明文件。因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且異議有理由,故本院應另為適當之處分,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