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周夢龍、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夢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舜 鄭承峰(原名鄭錦榮) 蔡政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承峰(原名鄭錦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肆拾肆萬零貳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佰陸拾萬零貳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業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依法應行清算程序,故應以全體董事為公司法定代理人。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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