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4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9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寶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子旗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慶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以明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特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以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96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600,000元 民國106年7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2 30,000元 民國106年7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