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4 日
- 當事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孝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蕎晶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民國109年6月2日聲請狀證物一、證物二(因聲請狀 內未附該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