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8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0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代理人
- 許珮宜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齊奧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威仲(原名朱之中)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朱威仲(原名朱之中)
莊詠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參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