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8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廖燦昌、許珮宜、齊奧斯有限公司、朱威仲(原名:朱之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許珮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齊奧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威仲(原名朱之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威仲(原名朱之中) 莊詠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參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