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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0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蕭凱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達文西創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中段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所有分公司,均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未了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前項清算,除外國公司另有指定清算人者外,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復為公司法第380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香港商達文西創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與聲請人為僱傭關係,因相對人達文西創新有限公司積欠聲請人薪資及遣散費,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查達文西創新有限公司為外國公司分公司,其業經經濟部商業司已命令解散。依前揭公司法規定,除另有指定清算人者外,以達文西創新有限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又查,達文西創新有限公司董事為「MC NABB MICHAEL JAMES」,依公司法第84條規定,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故香港商達文西創新有限公司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MC NABB MICHAEL JAMES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然依卷附外國公司分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MC NABB MICHAEL JAMES之住所位於香港,則對香港商達文西創新有限公司之送達應於國外為之,依首揭條文所示,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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