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925號
- 異議人
- 昇奕旺飲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奕寬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胡琬英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0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109年6月18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本件異議人則於109年7月9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