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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9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9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知識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昌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純良即私立向日葵學苑文理美語短期補習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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