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3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34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龍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11340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8518元自民國109年05月3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