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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3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34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龍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11340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8518元自民國109年05月3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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