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44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陳昀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櫻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受僱於相對人處之證明文件(因聲請人民國109年6月11日聲請狀所附107年年終獎金發放明細表,未有獎金發放所屬公司名稱,故有陳報之必要)。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司促字第11446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櫻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受僱於相對人處之證明文件(因聲請人民國109年6月11日聲請狀所附107年年終獎金發放明細表,未有獎金發放所屬公司名稱,故有陳報之必要)。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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