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英屬維爾京群島商寶貝國際有限公司、葉伯任、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陳翔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4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寶貝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伯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參照。查聲請人並無提出 足資釋明兩造間有約定利息之文件,其欲請求利息逾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部分,超過該範圍之請求,聲請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