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黃柔璇、台灣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郭程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6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柔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程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零參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法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陳仁達業已死亡,依公司登記事項記載郭程元為債務人董事,依法為債務人負責人。又郭程元雖曾寄存證信函表明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辭去董事職務,惟債務人公司登記資料並未變更,且無證據資料顯示其意思表示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依本院形式調查所得資料,仍應以郭程元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