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6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立法防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許英治、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6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法防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英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提出請求債務人給付貨款新臺幣陸萬參仟元之債權,未約定利率,依前揭規定,其利息之利率,依法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超過該範圍之請求,聲請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