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宋正華
- 原告淨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6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正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9 年4月10日以本院109年度破字第4號裁定宣告破產,本件債 權發生於相對人破產宣告前,為破產債權。按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9條定有明文,是破產債權之範圍,如何申報,何時依何種方法,順序及比例就破產財團之財產而為分配,悉依破產法規定之程序為之,俾各破產債權人獲得平等之清償,以實現債務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債權總擔保之原則,該破產債權人應祇可依破產程序行使其債權以受清償,殊無再另以訴訟方法或其他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之餘地(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57 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聲請,非依破產程序,逕以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即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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