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東勝大廈管理委員會、張宗本、頂軒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林樹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08號 聲 請 人 東勝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宗本 相 對 人 頂軒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0樓建築 物(下稱系爭建築物)之區分所有權人邱秀美未繳納管理費,相對人為系爭建築物使用人,亦應就管理費債務負清償責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依東勝大廈規約書第17條規定「一、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除由起造人依法提撥公共基金外,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下列款項:(一)公共基金。(二)管理費。」已明定管理費之繳納為區分所有權人之義務,則相對人雖為系爭建築物使用人,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之住戶,然依規約約定並不負有繳納義務,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就管理費應負清償責任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