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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8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2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峰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威廉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零貳萬陸仟參佰壹拾柒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並為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經查,債權人提出之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所記載之(票號CC0000000、CC0000000、CC0000000、CC0000000、CC0000000)退票日期分別為民國109年2月17日、109年2月24日、109年3月9日、109年2月11日、109年2月11日,有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債權人於該日向票據交換所為提示即有與付款提示相同之效力,是知本件支票付款提示日各為民國109年2月17日、109年2月24日、109年3月9日、109年2月11日、109年2月11日,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109年2月16日(票號CC0000000)、109年2月23日(票號CC0000000)、109年3月8日(票號CC0000000)、109年2月7日至109年2月10日(票號CC0000000、CC0000000)之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票號 金額  利息起算日 一 CC0000000 新臺幣100,000元 109年2月10日 二 CC0000000 新臺幣120,000元 109年2月17日 三 CC0000000 新臺幣120,000元 109年2月24日 四 CC0000000 新臺幣108,000元 109年3月2日 五 CC0000000 新臺幣120,000元 109年3月9日 六 CC0000000 新臺幣120,000元 109年3月16日 七 CC0000000 新臺幣120,000元 109年3月23日   八 CC0000000 新臺幣100,000元 109年2月17日   九 CC0000000 新臺幣100,000元 109年2月24日 十 CC0000000 新臺幣100,000元 109年3月3日  十一 CC0000000 新臺幣100,000元 109年3月9日  十二 CC0000000 新臺幣100,000元 109年3月17日  十三 CC0000000 新臺幣128,000元 109年4月14日  十四 CC0000000 新臺幣66,000元 109年2月14日  十五 CC0000000 新臺幣64,000元 109年2月18日  十六 CC0000000 新臺幣1,276,317元 109年2月11日  十七 CC0000000 新臺幣184,000元 10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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