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8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江佩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之請求,係請求60瓶萬寶祿專業型酵素,並非一定之金額或一定得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代替之物或有價證券,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