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3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善忠、吳佩蓉、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吳佩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年毓 陳炤任(原名陳俊宏) 一、債務人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廖年毓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參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廖年毓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參拾肆萬零捌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三、債務人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廖年毓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貳拾參萬陸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廖年毓、陳炤任(原名陳俊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玖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