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9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3 日
- 當事人向陽數位有限公司、葉庭妤、豐芸廣告行銷有限公司、辜大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向陽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庭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豐芸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大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玖佰柒拾陸元,及其中㈠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壹佰貳拾參元,及其中㈠新臺幣捌萬捌仟參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柒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