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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5 日

聲請人
張世英
相對人
橡園國際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褚定義(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故聲請人如對無當事人能力之相對人聲請支付命令,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款項未清償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查褚定義已於本件支付命令聲請前之民國109年6月4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因其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又褚定義同時為橡園國際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橡園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因橡園公司無法定代理人得行使代理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請人於109年7月6日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復於9月14日撤回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聲請,因橡園公司欠缺法定代理人,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亦應予已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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