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9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林羿彣、富懿投資有限公司、楊大業、富柏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廖家楹、朱孟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95號 聲 請 人 林羿彣 相 對 人 富懿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大業 相 對 人 富柏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大業 法定代理人 廖家楹 法定代理人 朱孟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500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研討結果即甲說參照)。故聲請人以一狀對複數相對人主張各自獨立之債權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即應按相對人之人數分別繳納裁判費,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分別積欠借款未清償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依法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僅繳 納裁判費500元,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年7月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