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0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黃柏青、三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黃柏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三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枚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振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貳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