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0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張品然、遨祥旅行社有限公司、詹德樟、陳俊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89號 聲 請 人 張品然 相 對 人 遨祥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德樟 相 對 人 陳俊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陳俊森積欠帶隊墊付之費用,遨祥旅行社有限公司應連帶負清償責任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人提出之借據,契約當事人為聲請人與陳俊森,經命補正亦未釋明遨祥旅行社有限公司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依據,此部分請求難認為有理由。另相對人陳俊森住居於新北市林口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