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89號
- 聲請人
- 張品然
- 相對人
- 遨祥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德樟
- 相對人
- 陳俊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陳俊森積欠帶隊墊付之費用,遨祥旅行社有限公司應連帶負清償責任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人提出之借據,契約當事人為聲請人與陳俊森,經命補正亦未釋明遨祥旅行社有限公司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依據,此部分請求難認為有理由。另相對人陳俊森住居於新北市林口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