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景立

  • 原告
    陳豐華
  • 被告
    高瑞營造有限公司法人陳景立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1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豐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景立 陳佳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並為同法第144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經查,債權人提出之 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所記載之(票號GR0000000、GR0000000、GR0000000)退票日期均為民國(下同)108年2月 21日,有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債權人於該日向票據交換所為提示即有與付款提示相同之效力,是知本件支票付款提示日均為108年2月21日,依上開說明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利息,自108年2月21日前之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系爭支票未載明利息之計算方式,應自提示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超過此範圍部分請求,聲請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