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2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2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麟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林育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柒仟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並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惟並未提出關於利率之約定及依據,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逾法定年息百分之五部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