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58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寶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一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夢的美食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契約終止日為民國109年12月26日,此有債權人所提之加盟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是債務人於終止日未屆至前尚享有期限利益,則債權人請求清償尚未屆清償期之保證金,顯與前開規定有違,本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