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6 日
- 當事人方金寶、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廖年毓、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方金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一、債務人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