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陳淑娟、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皓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淑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皓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